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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立法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制度保障

發布日期:2019-10-24 08:38:15   點擊量:1   標簽:政策法規


昨天,司法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9年10月22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圍繞優化營商環境,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為什么還要制定這個《條例》?

答:營商環境是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其優劣直接影響市場主體的興衰、生產要素的聚散、發展動力的強弱。經濟社會發展的動力,源于市場主體的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營商環境。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順應社會期盼,持續推進“放管服”等改革,我國營商環境明顯改善,在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發布的營商環境報告中排名大幅提升。與此同時,我國營商環境還存在不少突出問題和短板,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有較大差距,必須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優化營商環境上有更大進展,使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持續迸發,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勁動力。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專門行政法規,從制度層面提供更為有力的保障和支撐,是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國務院制定了《條例》。


問:《條例》出臺對優化營商環境有何重大意義?

答:據了解,目前其他國家沒有制定專門的優化營商環境立法,有的國家制定了一些有關優化營商環境的規劃安排、實施計劃等文件。因此,制定《條例》是我國的一項創舉,是一項開創性工作。出臺《條例》最重要最核心的意義,就是把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經驗、做法上升到法規制度,使其進一步系統化、規范化,增強權威性、時效性和法律約束力,從制度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撐。《條例》對優化營商環境的作用,不僅僅體現在條文本身,還在于《條例》必將進一步增強各級政府以及社會各方面對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識,在全社會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濃厚氛圍,穩定預期、提振信心,這種作用更具有基礎性和持久性。


問:優化營商環境涉及面很廣、因素非常多,《條例》制定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條例》制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認真總結近年來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將其中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二是找準立法切入點,重點針對我國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從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作出相應規定,避免面面俱到。三是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對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的主要指標都力求有所回應,為相關領域優化營商環境提供目標指引。四是把握好《條例》作為優化營商環境基礎性行政法規的定位,重在確立優化營商環境的基本制度規范,明確方向性要求,以概括性、統領性規定為主,不規定流程性內容,不創設具體行業、領域的管理制度。同時,優化營商環境是持續深入的過程,需要不斷改革創新,《條例》為各地區、各部門探索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留出了充分空間。


問:《條例》對加強市場主體平等保護、營造良好市場環境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市場主體平等保護,是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之一。《條例》明確,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著力加強對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落實市場主體公平待遇。一是強調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明確國家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在使用要素、享受支持政策、參與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等方面的平等待遇,為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強化法律支撐。二是強調為市場主體提供全方位的保護。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加大對市場主體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三是強調為市場主體維權提供保障。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在營造良好市場環境方面,《條例》圍繞破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著力凈化市場環境,更好地激發市場主體更多活力、提高競爭力。一是聚焦破除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障礙。明確了通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壓縮企業開辦時間、持續放寬市場準入等措施,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和開展經營活動破除障礙。要求進一步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推動解決市場主體“退出難”問題。二是聚焦落實減稅降費政策。明確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保障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并對設立涉企收費作出嚴格限制,切實降低市場主體經營成本。三是聚焦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明確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不得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

這些制度設計,再一次向全社會發出一個清晰的信號,國家對于全面有效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利、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的決心是堅定不移的,有助于進一步穩定市場主體預期,提振市場主體信心,讓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問:目前,市場主體反映政務服務整體效能不夠強,辦事難、辦事慢、辦事繁的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條例》對提升政務服務水平提出了哪些明確要求?

答:近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持續深化,政務服務水平明顯提升。為進一步鞏固和深化改革成果,《條例》圍繞打造公平、公開、透明、高效的政府運行體系,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高效服務。一是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要求,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推動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二是推進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的服務模式,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并對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政務信息整合共享、電子證照推廣應用作了具體規定,使“一網、一門、一次”改革要求成為有法律約束力的制度規則。三是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明確國家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并大力精簡已有行政許可,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四是推進重點領域服務便利化。對標國際一流標準,推廣國內最佳實踐,對提升辦理建筑許可、跨境貿易、納稅、不動產登記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政務服務便利化程度提出具體要求,為相關領域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標指引。

這些制度設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謀劃改革,推動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提供公平可及、優質高效的政務服務,切實為企業發展和群眾辦事增便利。


問:公平公正的監管執法對優化營商環境至關重要,《條例》對規范和創新監管執法作了哪些規定?

答:良好的營商環境應當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條例》明確規范和創新監管執法,為促進公平公正監管、更好實現公平競爭提供基本遵循。一是推動健全執法機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和響應機制,在相關領域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減少執法主體和執法層級,推動解決困擾市場主體的行政執法檢查過多過頻問題,實現從監管部門“單打獨斗”轉變為綜合監管,做到“一次檢查、全面體檢”。二是推動創新監管方式。明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都要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行“互聯網+監管”,對新興產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三是推動規范執法行為。明確行政執法應當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不得隨意采取要求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避免執法“一刀切”。要求行政執法應當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

這些制度設計,要求政府積極主動作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鼓勵和支持創新,成為市場公平競爭的維護者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保障者。


問: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條例》對加強營商環境建設的法治保障作了哪些規定?

答:法治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條例》圍繞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重點針對法規政策制定透明度不足,新出臺法規政策缺少緩沖期,企業對政策環境缺乏穩定預期等突出問題作了明確規定,著力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穩定性,強化營商環境的法治保障。一是增強法規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明確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政策,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反饋意見采納情況。二是增強法規政策實施的科學性。明確新出臺法規政策應當結合實際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并加強統籌協調、合理把握出臺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三是加大涉企法規政策的宣傳解讀力度。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集中公布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法規政策,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宣傳解讀。

這些制度設計,將有力提升法規政策制定的公開透明度和科學性、民主性,增強市場主體對法規政策變化的反應和調整能力。


問:對《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有哪些考慮?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協調配合,切實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一是做好學習宣傳和普法工作。加強宣傳解讀,指導各級政府部門加強《條例》的學習,全面掌握法規要求,不斷提高依法履職能力。廣泛開展普法宣傳,引導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知法用法,營造人人參與營商環境建設的良好氛圍。二是加快配套制度的“立改廢釋”。根據《條例》的規定及時制定相關配套法規文件,對現行法規文件進行必要修改完善,確保相關法規文件與《條例》保持一致。對《條例》中提出的改革要求和任務,抓緊制定具體細化落實方案,切實推動《條例》各項規定落地見效。三是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以《條例》出臺為新的起點,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加強公正監管,優化政務服務,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資料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22號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2019年10月8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9年10月22日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堅持政務公開透明,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四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 國家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促進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國家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家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第九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二章 市場主體保護

第十條 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二條 國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國家持續深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審查效率。

第十六條 國家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十八條 國家推動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臺,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服務。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十九條 國家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統一企業登記業務規范,統一數據標準和平臺服務接口,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

國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從申請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在國家規定的企業開辦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復辦理。

第二十條 國家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和身份、性別等歧視,促進人力資源有序社會性流動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創新服務,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拓展創新空間,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管理等創新,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第二十五條 設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推廣以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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