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法常識簡介
現行的國家標準化法是在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共有6章45條。新標準法與舊的標準化法比較,有兩個突出特點:
首先,標準框架更完善。和舊法相比,新法增設了監督管理的專門章節,明確了標準制定、實施過程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監督檢查職能,爭議解決機制,明確了主管部門在標準編號、復審和備案過程職責,并增加了社會公眾舉報投訴渠道,使標準制定實施全過程接受透明監督。
其次,標準更科學規范。從整體來看,新法更突出了與時俱進和科學規范性。主要體現在:
一是制定法規目標更明確,突出了對質量安全的要求。新法明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是制定法規的宗旨,這一點在舊法中沒有明確提及,體現了政府對質量安全的高度重視。
二是增加了標準的明確定義和科學分類。新法增加了對標準的科學定義和標準的分類。與舊法相比,新法對民間團體參與標準化工作予以了明確支持,長期以來民間團體是標準化工作的一個中堅力量,本次從立法層面加以支持和鼓勵,是推動標準化工作的一個重要體現。
三是增加了標準制定實施過程的具體要求。新法要求制定標準過程中應增加需求調查研究,評估論證,并成立相關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保證標準能滿足客觀需求,并保證標準的科學權威性。
四是增加了對標準制定和應用的要求。新法對標準制定提出了明確要求,除了要求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提高效益外,也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新法還對軍民融合資源共享給予充分支持。
五是增加了標準的實施統計分析報告制度。新法要求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有效的解決了標準有效性問題。
總體來看,新標準法的制定,將有效提升標準制定執行的效率,為質量強國目標提供制度保障。
1.標準化法施行近30年了為什么要作首次重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是標準化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法。1988年頒布的《標準化法》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標準化法律法規體系、提高產品質量、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該法已施行了近30年,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求,標準化法亟需修訂的理由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經濟社會發展對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新需求。1988年《標準化法》是在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下制定的,無論立法宗旨還是所確定的標準體系、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都帶有計劃經濟色彩。舊有的標準體系、管理體制滿足不了科技快速發展、市場快速變化的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需要通過修訂《標準化法》,完善標準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制。
二是標準化改革對標準化法制建設提出了新需求。2015年3月11日國務院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建立高效權威的標準化統籌協調機制,整合精簡強制性標準,優化完善推薦性標準,培育發展團體標準,放開搞活企業標準,提高標準國際化水平等改革措施。為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需要修訂《標準化法》,將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度化、法律化。
三是標準化實踐經驗為《標準化法》修訂提供了良好基礎。舊《標準化法》實施近30年,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如,完善標準制修訂工作閉環管理機制、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開展標準化試點示范建設、推進標準實施等方面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和做法,這些內容需要總結納入法律中,以更好地支撐和保障標準化工作的開展。
2. 新修訂的《標準化法》有哪些創新和亮點?
一是建立了政府標準化工作協調機制。明確要求國務院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是擴大了標準的制定范圍。從原來側重工業領域,進一步擴展到農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等領域,全方位滿足標準化需求,保障標準有效供給。
三是強化了強制性標準的統一管理。規定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將原來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統一整合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并對強制性標準的范圍做了嚴格的限定。
四是賦予了團體標準法律地位。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制定團體標準,構建了政府標準與市場標準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
五是設立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要求企業向社會公開所執行的產品和服務標準相關情況,充分釋放了企業創新活力的需要。
六是加強了標準國際化工作。積極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
七是規定了標準化軍民融合制度,推進標準化軍民融合和資源共享,提升軍民標準通用化水平,積極推動軍民標準相互轉化和采用。
3.新的《標準化法》中新增加的團體標準的制定流程以及管理要求是什么樣的呢?
新的《標準化法》規定,只要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都可以制定團體標準。它賦予了社會團體可以制定標準的權力。社會團體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應當配備內部負責標準化工作人員,制定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明確團體標準制定、實施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團體標準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復審。團體標準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與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相抵觸,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按照新《標準化法》規定,團體標準實行自我聲明公開制度。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開展自我聲明公開的前提是社會團體要先在平臺上獲得用戶注冊,申請注冊時需上傳社會團體法人證書、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的內部工作部門及工作人員信息、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等相關文件,并在平臺上對材料合法性、真實性作出自我承諾,經平臺審核公示一個月并無異議后注冊成功。注冊成功后的社會團體才可在平臺上發布團體標準。
4.新《標準化法》的標準制定范圍有哪些新變化?
新的標準化法提出,本法規定的標準(含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的統一技術標準。而在原來的法律規定中,主要限定于工業領域。新的標準化法中,把制定標準的范圍從第二產業擴充到農業、服務業等全產業中來了。在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標準化制定的范圍過窄的“瓶頸”問題將得到解決。無論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還是目前我國產業發展的階段來看,標準化的范圍擴大恰恰是體現了經濟發展的需要。原來更多的講究產量,現在講究的是質量,而標準化則是質量的先行抓手,標準化關乎到產業、產品質量的提升,如今涉及到任何一個行業、一類產品,都應該標準化。比如“放管服”改革、旅游服務,美麗鄉村建設等,這些領域也都需要有標準,標準將涵蓋著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