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長沙拓宇“問題混凝土”案牽出案中案:檢測單位用鐵塊代混凝土出假報告
發布日期:2021-04-12 00:55:33 點擊量:1 標簽:新聞中心
有問題的混凝土被用于長沙望城區一房地產項目建設,最終導致該項目一棟樓房的12-27層拆除,返工重建。供應這些混凝土的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付出慘重代價。日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代建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作出二審刑事裁定。經審判判決:被告人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代建華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兩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實驗室主任劉偉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這起“問題混凝土”案還牽出案中案:在代建華、劉偉被判之前,為涉事樓盤新城國際花都提供檢測服務的湖南勵信工程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勵信公司”)及相關負責人,用鐵塊替代混凝土試塊進行強度檢測,并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致長沙另一樓盤5層樓混凝土構件強度未達設計要求,最終耗費巨資進行加固處理。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長沙市望城區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勵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總經理趙開顏、檢測員曾超豪均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年2個月、11個月。望城區法院判決認定,勵信公司自2019年2月4日開始直至案發,為逃避監管部門的監管,即采取不合法、不合規、虛假檢測的方式出具虛假的檢測報告。據法院查明,勵信公司于2007年8月3日成立,經營范圍為建筑工程檢測、經濟信息咨詢,于2015年取得建設工程見證取樣檢測資質,具有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測數據和結果的資格。李俊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分管行政、后勤、財務方面工作,負責對檢測報告簽字授權;趙開顏系公司總經理、實際管理人,主管公司的全面工作和檢測業務工作,負責對檢測報告進行審核并簽名確認。曾超豪于2019年8月被聘為公司職員,受公司指派從事負責混凝土試塊強度檢測工作。勵信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員李俊、趙開顏明知混凝土試塊強度檢測活動應當由取得檢測資質的檢測員實施,故意違背相關規定,先后安排沒有取得檢測資質的趙某、張某、曾超豪上崗從事檢測工作。法院查明,為了不得罪委托單位,確保委托單位送檢的試塊獲得檢測合格的數值,趙開顏示意趙某、張某等人利用鐵塊代替混凝土試塊進行強度檢測,出具虛假的檢測報告。期間,為遮掩虛假檢測行為,趙開顏又示意趙某等人故意用鐵架遮擋監控攝像頭,以躲避長沙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的監管。法院查明,2018年10月,湖南新華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以下簡稱新華聯公司)委托勵信公司對新華聯夢想城1.1號地二期二標項目11棟、12棟、13棟進行常規建材檢測,其中包含砼抗壓檢測。勵信公司指派張某負責該項目混凝土試塊強度檢測工作,張某為讓檢測數據合格,不認真履行應盡職責,一直使用鐵塊代替混凝土試塊獲取虛假檢測數據。2019年8月下旬,曾超豪進入勵信公司后,張某將用鐵塊或者高強度混凝土試塊代替送檢混凝土試塊獲取合格數據的方法教授給曾超豪,并和曾超豪一起對新華聯夢想城1.1號地二期二標試塊進行虛假檢測。2019年9月5日,張某根據公司安排離開混凝土強度檢測崗位,曾超豪則繼續按照張某傳授的方法向委托方新華聯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期間,張某、曾超豪明知委托方送檢的混凝土試塊數量不足,甚至委托方有時不提供混凝土試塊,仍然收下新華聯公司資料員劉某提供的芯片和檢測委托單,通過偽造送檢委托單上的信息,并用鐵塊或者高強度混凝土試塊代替測試的辦法,出具虛假的混凝土試塊合格檢測報告。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間,勵信公司采取上述方法陸續向新華聯公司出具多份混凝土抗壓強度合格的檢驗報告,導致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對該工程質量誤判,致使企業遭受重大經濟損失。2019年10月28日,望城新城國際花都開發商公開給業主發出一份《告知函》,決定對C10棟12-27層進行返工重建。也正是因為這紙《告知函》,令長沙“問題混凝土”事故和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曝光于公眾視野,并引起廣泛關注。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此高度重視,介入調查,對全市同一時期使用拓宇公司混凝土的59個項目進行排查。除查出望城區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10棟12層以上部分混凝土構件強度未達設計要求外,還查出該區新華聯夢想城項目1.1號地二期二標13棟21-25層部分混凝土構件強度未達設計要求,致該項目停工,論證研究處理措施。據判決書披露,經湖南大學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對新華聯夢想城13#棟21層至25層剪力墻現齡期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部分構件不滿足設計要求,需要進行加固設計及處理。經湖南天鑒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鑒定,新華聯夢想城1.1期13棟(21-25層)剪力墻加固工程預算總造價金額為82多萬元。在查明上述事實后,2019年11月26日,李俊、趙開顏、曾超豪三人被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望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勵信公司及李俊、趙開顏、曾超豪均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并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單位湖南勵信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趙開顏、李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曾超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1225530337698住所地長沙市望城區烏山創業富民工業園,法定代表人代建華。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代建華,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總經理,住長沙市開福區。2019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現押長沙市望城區看守所。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偉,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實驗室主任,住長沙市望城區。2019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現押長沙市望城區看守所。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代建華、劉偉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原審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代建華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案,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湘0112刑初192號刑事判決。原審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代建華、劉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單位法定代表人及上訴人代建華、上訴人劉偉,聽取代建華的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2010年,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宇公司”)注冊成立。2014年,拓宇公司整體搬遷至長沙市望城區烏山創業富民工業園。2015年,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被告人代建華(兼任董事長、總經理)。拓宇公司依法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標準化等證書,經營范圍為混凝土的生產、制造、銷售、工程施工總承包等,內設營銷部、實驗室、生產部等多個部門,主要從事混凝土的生產、制造和銷售。拓宇公司先后建成6條混凝土生產線,其中1、2號生產線及3、4號生產線分別出租給王革春、唐某等人生產經營、自負盈虧。代建華作為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總經理,實際負責5、6號生產線的生產經營與決策管理。被告人劉偉作為拓宇公司實驗室主任,實際負責5、6號生產線的混凝土生產配比、原材料檢驗檢測、產品質量把控及實驗室技術人員的培訓管理。2018年10月,拓宇公司委托楊某1與湖南湘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榮公司”)簽訂了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8、C1O、C11及地庫建設項目混凝土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由拓宇公司向湘榮公司生產、銷售混凝土。后因工程量過大,拓宇公司實際承接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10棟建設使用的混凝土生產、銷售業務。其間,代建華作為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未按國家標準配齊實驗室專業技術人員,對實驗室規范管理、原材料檢測、產品質量檢驗等工作沒有履行監管職責。劉偉作為拓宇公司實驗室主任,沒有按照國家標準開展原材料檢測和產品質量檢驗,僅憑個人經驗調整生產配比,并在未進行試塊和原材料檢測的情況下,于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報告上編寫合格數據,向湘榮公司銷售混凝土用于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10棟項目建設。2019年5月,湘榮公司及監理單位發現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10棟25層多處砼梁開裂。2019年10月18日,長沙市望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深圳華美檢測有限公司按照每層抽取一組芯樣的原則,取構件中心部位進行檢測,確認是否與混凝土養護有關,檢測結果顯示剪力墻混凝土強度仍然不符合設計要求。質量問題主要原因分析,(一)混凝土中云母含量過高是導致混凝土強度不達標的直接誘因;(二)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對原材料進廠把關不嚴,現場管理不力,重資料報送合格、輕現場實時管理,也是導致該質量問題未被及時發現的原因之一。(三)混凝土攪拌站場內設實驗室未對細集料(砂子)使用前實時進行有害物質送樣檢測,也是導致該質量問題未被及時發現的原因之一。2019年12月11日,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檢測有限公司作出《新城國際花都五期C10棟部分樓層混凝土強度偏低原因司法委托鑒定報告》,根據測試分析結果等綜合分析,新城國際花都C10棟部分樓層鉆芯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低于設計強度等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混凝土用粗細骨料分離、篩分試驗及顯微硬度測試結果綜合表明,實體混凝土中粗骨料顆粒顏色多樣,不同類型的碎石混雜在一起。混凝土中粗骨料相對用量偏少,細骨料相對用量偏多,且存在部分混凝土粗骨料顯微硬度較低的現象。2.XRD試驗和電鏡觀察結果綜合表明,實體混凝土中膠凝材料質量較差,含有較多的粘土礦物和云母,且未見到球狀粉煤灰。3.混凝土容重、吸水率試驗結果綜合表明,實體混凝土外觀多呈泥灰色,內部水泥石結構較為疏松,與骨料界面的膠結較差,孔隙率較大,表明混凝土中水膠比較大。4.查閱商品砼發貨單,可知現場部分混凝土澆筑時間過長,對延時澆筑部分的混凝土強度有影響。經統計,由拓宇公司生產、銷售并用于新城國際花都五期三標C10棟12-27層建設使用的混凝土數量共計2012.5立方米,銷售金額共計1033295元。另查明,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代建華、劉偉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到案后,劉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14年7月25日,被告單位拓宇公司與長沙市望城區烏山街道烏山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烏山村委會”)簽訂了《土地租賃協議》,約定由烏山村委會租賃集體土地40畝給拓宇公司作為生產經營用地,拓宇公司每年向烏山村委會繳納租金。經申請,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于同年12月8日以(2014)政國土字第集008號《建設用地批準單》批準烏山村委會將2.4565公頃(約36.8475畝)土地(其中2.0731公頃農用地)用于混凝土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烏山村委會將上述土地租予拓宇公司用于生產經營。因上述土地范圍內尚有部分村民未搬遷,拓宇公司便于上述審批范圍之外開始建設生產線及相關附屬設施,共占地面積72.45畝。2016年拓宇公司與烏山村委會共同出具《關于申請增加村集體建設用地報告》申請新增集體建設用地約20畝。同年12月15日,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出具政府建設用地簽報審批單同意烏山街道烏山村村民委員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1.5317公頃(約22.9755畝),其中含1.5305公頃(約22.9575畝)農用地,但截至案發尚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單》。經長沙市望城區國信測繪有限公司測量,拓宇公司占用的集體土地中,位于(2014)政國土字第集008號集體建設用地批單紅線范圍的面積為32.86畝,位于2016年申請但未獲批用地范圍的面積為20.93畝。剩余違法用地面積為18.66畝,其中水田面積為17.78畝(包括基本農田0.67畝)。原審法院認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事實的證據有:長沙市望城區住建局違法建設項目移交函、接報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3A級企業信用證書、ISO認證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信息、債務清償協議書、預拌混凝土銷售合同、接受證據清單、拓宇公司電子過磅單、省質量檢測技術人員管理手冊、拓宇公司《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報告》、《預拌混凝土合格證》、《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報告》、原材料檢測報告、拓宇公司商品混凝土送貨單、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長沙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受理憑證5張、加固改造施工承包合同、檢測評定報告、混凝土強度及安定性檢測評定報告、C10棟整改工程整改方案、關于新城國際花都五期在建項目C10棟質量問題的調查報告、長沙市望城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整改通知書、長沙市住建局關于“新城國際花都”、“新華聯夢想城”有關混凝土質量問題調查的情況報告、關于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質量問題的情況通報、湖南大學土木建筑工程鑒定意見書、證人周某、蔡某、楊某1、梁某、熊某、張某1、丁某、張某2、陳某、李某1、尹某、易某1、薛某、譚某、劉某1、謝某1、黃某1、康某、楊某2、范某、郭某、李某2、謝某2、黃某2、吳某1、楊某3、喻某1、劉某2的證言、被告人代建華、劉偉的供述。原審法院認定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土地租賃協議、烏山鎮烏山村集體建設用地報批資料、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準單、望城區烏山街道烏山村集體建設用地報批資料、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望城分局違法用地調查及行政處罰材料(含:沒收地上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清單及現場照片、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違法用地測量報告<含違法用地土地分類面積情況、違法用地地類分類情況說明、土地數據庫圖片>、違法案件審理記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回證、望自然資規罰[2019]4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放棄申辯、陳述、聽證權利聲明》、違法案件審理記錄、違法線索登記表、立案呈批表、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違法用地核查報告、接受調查通知書、調查筆錄、關于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違法用地的調查報告、涉嫌犯罪移送書)、《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破壞耕地情況的鑒定意見》、《關于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的情況說明》、《關于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情況的補充說明》、《關于拓宇非法占地案對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檢察院的回函》、證人易某2、張某3、唐某、吳某2、吳某3、嚴某、楊某4、喻某2的證言、被告人代建華的供述。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生產混凝土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并予以銷售,銷售金額1033295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代建華作為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明知混凝土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仍未按國家標準配齊實驗室專業技術人員,未對實驗室進行規范管理,明知所使用的原材料不合格,仍同意摻入混凝土生產原材料中生產混凝土產品,以次充好,系該單位生產、銷售偽劣混凝土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劉偉作為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實驗室主任,在生產混凝土產品的過程中,明知所使用的原材料不合格,仍以次充好予以使用,沒有按照國家標準開展原材料檢測和產品質量檢驗,僅憑個人經驗調整生產配比,并在未進行試塊和原材料檢測的情況下,于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報告上編寫合格數據,冒充合格產品向他人銷售,系該單位生產、銷售偽劣混凝土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被告人代建華、劉偉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被告人代建華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告人劉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對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人代建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被告人劉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被告人代建華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五萬元;被告人劉偉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二萬元。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訴稱該公司沒有生產銷售偽劣混凝土的主觀故意,混凝土不合格有其他原因,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占用農用地僅為11.88畝,且沒有破壞耕地,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告人代建華提出同樣上訴理由,還提出自己不是直接責任人。代建華的辯護人提出代建華不構成犯罪,即使構成犯罪也量刑過重。本院認為,上訴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混凝土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予以銷售,銷售金額1033295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上訴人代建華作為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訴人劉偉作為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實驗室主任,沒有按照國家標準開展原材料檢測和產品質量檢驗,導致生產出的混凝土產品不合格,系直接責任人,代建華、劉偉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上訴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上訴人代建華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針對被告單位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人代建華提出的上訴意見,經查,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長期生產、銷售混凝土,代建華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是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在得知混凝土原材料不合格后仍認可繼續生產混凝土,主觀上有犯罪故意,雖有多個原因導致砼梁開裂等房屋質量問題,但根據鑒定意見,混凝土中云母含量過高、未對細集料進行有害物質檢測,可以以此認定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混凝土屬于不合格產品,根據長沙市望城區國信測繪有限公司的測量,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實際違法用地面積為18.66畝,其中水田面積為17.78畝(包括基本農田0.67畝),應當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原審法院根據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代建華的犯罪情節等作出的判決量刑適當,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代建華及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原審法院已認定劉偉自愿認罪認罰,已予以從輕處罰,劉偉提出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聲明:對轉載、觀點、圖頻保持中立,目的僅在于傳遞信息,版權歸原作者,如遇侵權,我們將及時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