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發布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采運河砂全過程實行票據制
發布日期:2021-05-28 01:01:18 點擊量:1 標簽:新聞中心
隨著天然河沙資源的日漸枯竭,砂石價格上漲,受利益驅使,盜采、偷采、濫采等現象時有發生,為加強株洲市河道采砂管理,保障砂石市場秩序并維護水生態環境安全穩定,日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印發《株洲市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中明確,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河湖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砂石資源實行統一經營管理。河道采砂實施統一經營管理的期限原則上為一年,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本級各相關主管部門編制河道采砂統一經營年度實施方案,報市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年度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可采區基本情況、許可方式、許可期限;
(二)可采區年度控制最大開采總量、開采范圍、最低控制開采高程;
(三)采砂作業方式、船舶(機具)數量及采砂設備種類、最大生產功率;
(四)砂石碼頭的數量和位置;
(五)可采區現場監管方案;
(六)河道及航道清理、修復方案;
(七)船舶污染物接收方案等影響水生生物資源和環境的防范、修復措施;
(八)水生態保護及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辦法》提出,河道采砂統一經營管理全過程實行票據制,運砂船憑票接砂,采砂船憑票結帳,實施統一經營的國有企業憑票結算,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憑票計量。“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印制,“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一式四聯:第一聯由采砂現場監管部門收執,作為控制采砂總量的依據;
第二聯由砂石開采單位收執,作為核對采砂量的依據;
第三聯由運砂方收執;
第四聯由現場監管部門定期交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留存。
《辦法》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河道采砂生態監測和評估制度,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對開采區進行地形測量和水生態環境狀況評估,并報告市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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