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礦業相關財稅費一覽
發布日期:2016-01-26 01:44:58 點擊量:1 標簽:行業新聞

促進合理開發利用資源、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國家對開采資源產品的企業征收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的方式,稅基為礦產品銷售額,原油天然氣稅率為6%,煤炭稅率為2%~10%;輕稀土按地區執行不同的適用稅率,其中,內蒙古為11.5%、四川為9.5%、山東為7.5%。中重稀土資源稅適用稅率為27%。鎢資源稅適用稅率為6.5%。鉬資源稅適用稅率為11%。其他礦產資源實行從量計征方式。《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9號);關于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10]54號);《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實施稀土、鎢、鉬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通知》(財稅[2015]52號);《關于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5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512號)實行從價計征的方式,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費率為0.5%~4%。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國務院令[1994]150號);《關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4號)用于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管理支出以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支出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3]5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