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這些重要法律今年元旦起施行!
時序更替,萬象更新。當新年的鐘聲敲響,一批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法律開始施行,陪伴我們走進嶄新的2022年。
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家長的教育職責,法律援助法讓公平正義更加可知可感,監察官法為監察官的管理增添法律依據,第四次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為百姓打官司提供了更多選擇、方便與更高的效率……新的一年,更多的法治陽光為你我帶來溫暖與希望。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經過第四次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回應人民群眾新時代司法需求的重大舉措,重點圍繞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簡易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擴大獨任制適用范圍、完善在線訴訟及送達規則等方面作出調整,進一步優化了相關程序規則,促進了司法資源合理配置,強化了信息技術應用支撐,有效建立了“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的民事訴訟程序體系。此次修法工作,集中體現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制度成果,對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新發展格局將發揮重要作用;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健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促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就做好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后民事案件審理的銜接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做好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后民事案件審理的銜接工作。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審結的案件,尚未進行的訴訟行為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對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審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適用獨任制審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因民事訴訟法已經修改并即將施行,試點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正式結束。
家長在孩子的教育中應起到什么作用?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針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過重等問題,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家庭溝通渠道,推進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針對一些留守未成年人缺乏親情關愛的情況,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與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聯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讓法治溫暖更多群體。
與現行有關規定及實踐相比,法律援助法新增“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作為法律援助形式;擴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圍,包括在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中增加“確認勞動關系” “生態破壞損害賠償”等;新增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情形,規定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等情形下,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
法律援助申請人屬于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優撫對象,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請求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進城務工人員等情況的,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
近年來,貨車司機、網約車司機、快遞員、外賣配送員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企業組織形式和勞動者就業方式發生深刻變化。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規定: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此外,完善工會基本職責,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擴展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擴大基層工會組織覆蓋面,明確社會組織中的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做好與相關法律的銜接,明確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依法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2022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正式施行,對促進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行使國家監察權作出諸多制度安排。
監察官法規定,監察委員會可以根據監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機關、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中選擇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監察官,也可以在從事與監察機關職能職責相關的職業或者教學、研究的人員中選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監察官。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監察官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此外,監察官法還明確實行監察官責任追究制度等。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健全科技創新保障措施。
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規定,國家支持發展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等新型創新主體,完善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發展模式。
針對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較重的問題,修訂后的科技進步法規定,完善科學技術人員管理制度,增強服務意識和保障能力,簡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復性檢查和評估,減輕科學技術人員項目申報等方面的負擔,保障科學技術人員科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