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能看懂的稅收優惠
社會組織能看懂的稅收優惠
提起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稅前扣除資格等名詞很多公益伙伴們都一頭霧水,如何讀懂稅收優惠政策,用好稅收優惠政策是公益伙伴要學習一門功課。今天,我帶公益伙伴們一起梳理一下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圖學以致用。
一、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及認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第一條規定,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九)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資格必須經過確認取得免稅資格后方享有該項稅收優惠。那么,如何申請獲得免稅資格呢?
二、非營利組織的免稅資格確認及辦理程序。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依申請獲得,非營利組織需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第三的規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五)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并定期予以公布。
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三、非營利組織哪些收入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的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四、稅前扣除資格如何獲得?
第一、獲得稅前扣除資格的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規定,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第二條所稱的社會團體均指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以下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三)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1年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1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四)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凈資產不低于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稱年度檢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門對基金會、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進行年度檢查,作出年度檢查合格的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主導的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3A、4A、5A級別,且評估結果在有效期內。
第二、獲得稅前扣除資格的程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程序,對社會組織報送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環節予以取消,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六條、第七條停止執行,改由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結合社會組織登記注冊、公益活動情況聯合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以公告形式發布名單。
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程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在民政部登記設立的社會組織,由民政部在登記注冊環節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其公益性進行聯合確認,對符合公益性社會團體條件的社會組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聯合發布公告,明確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二)對在民政部登記注冊且已經運行的社會組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結合社會組織公益活動情況和年度檢查、評估等情況,對符合公益性社會團體條件的社會組織聯合發布公告,明確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三)在省級和省級以下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由省級相關部門參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執行。
簡述,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要認定為非營利組織、取得免稅資格和稅前扣除資格后才能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