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3-03 04:06:05 點擊量:1 標簽:政策法規


關于印發《湖南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工信節能〔2023〕63號
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
《湖南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2月20日
湖南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推動綠色發展新要求,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重要決策部署,加快推進綠色制造,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節〔2022〕88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工信廳節函〔2016〕58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的通知》(工信部規〔2021〕17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制造體系建設以創建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為主要內容,獲得國家級和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綠色設計產品稱號的單位統稱為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是指主管部門引導企業或園區按照相關標準、文件要求進行綠色制造體系創建,并在創建完成后,依據評價結果對其進行符合性評判及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評價和管理。
第五條 鼓勵企業和園區積極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創建及評價,創建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則,評價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國家級綠色制造體系推薦申報與管理、省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創建評價與管理,各市(州)、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培育創建、申報推薦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創建條件
第七條 創建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綠色設計產品的基本條件:
(一)在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有較高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資源管理水平,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持續運行、不斷完善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
(四)企業應高度重視工業節能、節水和清潔生產工作,有條件的企業應積極參加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節水型企業等創建活動,自覺開展節能診斷,強化診斷成果運用。
(五)企業近三年不得出現以下情況:未嚴格執行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有關規定,發生較大及以上環保、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產品質量、職業傷害等事故,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在工業節能監察中受到處罰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六)符合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或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相關標準和評價要求。
第八條 創建綠色園區的基本條件:
(一)園區應為經國家或省政府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新區、自貿區、省級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園區)。
(二)園區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態破壞事件,完成國家或地方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指標,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
(三)園區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區內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各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均不超過國家或地方的總量控制要求。
(四)園區重點企業100%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企業的比例逐年提高。
注:重點企業是指《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規定的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評審期當年及之前公布的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名單中的企業)。
(五)園區內企業不應使用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不應生產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