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10號文”與“35號文”有哪些區別?

4月14日,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修訂印發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財綜〔2023〕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10號文旨在進一步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那么新10號文與舊35號文究竟有哪些區別?
值得注意的是:10號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以下簡稱“35號文”)。
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既關系到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又關系到礦山企業的切身利益。本次礦業權出讓收益變革,將進一步推動我國砂石等礦業的高質量發展!
1、關于“新增海域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及央地分享”
35號文規定:礦業權出讓收益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地質調查及礦山生態環境修復等相關支出,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地方分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級之間的分配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10號文修訂規定:礦業權出讓收益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地方管理海域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國管轄海域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全部繳入中央國庫。地方分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級之間的分配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結合35號文規定,新增地方管理海域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國管轄海域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全部繳入中央國庫。
2、關于跨行政區域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
35號文規定:國務院和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的礦業 ,其出讓收益由礦業權所在地的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市、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其中,礦業權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的,由國務院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市、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管理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由市、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10號文新增規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原則上按照礦業權屬地征收。1、礦業權范圍跨市、縣級行政區域的,具體征收機關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2、跨省級行政區域,以及同時跨省級行政區域與其他我國管轄海域的,具體征收機關由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確定。3、陸域油氣礦業權、海域油氣礦業權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按照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鉆井所在地、鉆井平臺所在海域確定具體征收機關。4、海域油氣礦業權范圍同時跨省級行政區域與其他我國管轄海域的,其中按成交價征收的部分,按照海域管轄權確定具體征收機關,并按所占的海域面積比例分別計征;按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部分,依據鉆井平臺所在海域確定具體征收機關。
結合10號文、35號文的規定,其中,礦業權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以及同時跨省級行政區域與其他我國管轄海域的,其具體征收機關改為由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確定。同時新增礦業權范圍跨市、縣級行政區域的以及陸域油氣礦業權、海域油氣礦業權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和海域油氣礦業權范圍同時跨省級行政區域與其他我國管轄海域的。
3、關于出讓收益征收方式
35號文規定: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市場基準價由地方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參照類似市場條件定期制定,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35號文規定:以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低于規定額度的;可一次性征收;高于規定額度的,可按以下原則分期繳納:1.探礦權人在取得勘查許可證前,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探礦權出讓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轉為采礦權后,在采礦權有效期內按年度繳納。2.采礦權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前,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采礦權出讓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采礦權有效期內分年度繳納。3、一次性繳納標準、首次繳納比例和分期繳納年限,由省級財政部門、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10號文修訂規定: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可按照以下原則分期繳納:1、出讓探礦權的,探礦權出讓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礦權出讓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探礦權人自愿一次性繳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轉采后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按年度分期繳清。其中,礦山生產規模為中型及以上的,均攤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的一半。2、出讓采礦權的,采礦權出讓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采礦權出讓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采礦權人自愿一次性繳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按年度分期繳清。其中,礦山生產規模為中型及以上的,均攤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的一半。
35號文規定:以出讓收益率確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在礦山開采時按年度征收,計算公式為:年度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出讓收益率×礦產品年度銷售收入。
10號文明確規定: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具體規定:1、適用范圍。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具體范圍為本辦法所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礦種目錄》)。《礦種目錄》的調整,由自然資源部商財政部確定后公布。2、征收方式。按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在出讓時征收競爭確定的成交價;在礦山開采時,按合同約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出讓收益率依據礦業權出讓時《礦種目錄》規定的標準確定。按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成交價按起始價確定,在出讓時征收;在礦山開采時,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3、礦業權出讓收益=探礦權(采礦權)成交價+逐年征收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年度礦產品銷售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率。
結合35號文的規定,10號文明確了按出讓收益率征收的方式的規定。研究制定了《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礦種目錄》)。對《礦種目錄》內的144個礦種(占法定173個礦種的83.2%),分“按額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兩部分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其中,“按額征收”部分,在出讓環節依據競爭結果確定,因資源稟賦不同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差異,可以在出讓環節得到體現。“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礦業權人在開采銷售后依據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讓收益率)按年繳納。
4、關于繳款及退庫
35號文規定:征收機關依據出讓合同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礦業權人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繳款通知書7個工作日內, 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業權人,首期出讓收益按繳款通知書繳納,剩余部分按礦業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繳納。
已上繳中央和地方財政的礦業權出讓收 益,因多繳、政策性關閉等原因需要辦理退庫的,分別按照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10號文新增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礦業權人簽訂合同后,以及發生合同、權證內容變更等影響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的情形時,及時向稅務部門推送合同等費源信息。稅務部門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后,及時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回傳征收信息。費源信息、征收信息推送內容和要求,按照《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的規定執行。
1、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稅務部門依據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的合同等費源信息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礦業權人及時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業權人,首期出讓收益按繳款通知書繳納,剩余部分按礦業權合同約定的時間繳納。
2、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成交價部分以合同約定及時通知礦業權人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成交價部分)。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繳納的部分,由礦業權人向稅務部門據實申報繳納上一年度采礦權出讓收益,繳款時間最遲不晚于次年2月底。
已上繳中央和地方財政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價款,因誤繳、誤收、政策性關閉、重大自然災害以及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需要辦理退庫的,從“礦業權出讓收益”(103071404目)科目下,按入庫時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進行退庫。
來源:自然資源部、中國砂石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