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曝光9起非法違法典型案例!其中2起涉及非法開采
2起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案例
一、宋某根、李某等人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案
9月22日,攸縣應急管理局聯合縣公安局對新市鎮千山鴻順竹木有限公司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在該公司一空房內查獲煙花爆竹成品1459箱、半成品3738盤(未裝藥)、生產機器2臺、包裝紙盒2000斤、生產原材料15袋,3輛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車輛裝載了煙花爆竹。經查,空房內查獲煙花爆竹及設備系宋某根、李某等人所有,宋某根、李某等人未取得《煙花爆竹企業生產許可證》,租用千山鴻順竹木有限公司一空房從事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活動。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對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相關設備進行查封扣押。當日,攸縣應急管理局對宋某根、李某等人未經許可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宋某根、李某等人未經許可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涉嫌危險作業罪,且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場所未配備相應的檢測、通風、防曬、防溫、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設備設施,根據《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等有關規定,9月22日,攸縣應急管理局將該案有關材料和證據移送給攸縣公安局。9月23日,攸縣公安局對宋某根、李某等人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進行立案偵查。目前,涉案人員易某嬌、楊某華、黃某3人已被行政拘留,宋某根、李某、楊某全、瞿某金、彭某兵、吳某林6人已被刑事拘留。
二、宜章縣某爆竹有限公司超規格生產爆竹案
7月2日,郴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宜章縣某爆竹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41號包裝車間正在進行“福全精制鞭王”產品的包裝作業,47號成品庫存放“福全精制鞭王”成品108箱,經現場拆封,該產品單個藥量約為0.6g/個,大于產品包裝標明的0.13g/個,單個產品超藥量361.5%,存在超規格生產爆竹的違法行為。根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九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41號包裝車間暫時停止生產,對47號成品庫內存放的超規格產品予以查封扣押。8月15日,郴州市應急管理局對宜章縣某爆竹有限公司超規格生產爆竹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宜章縣某爆竹有限公司超規格生產爆竹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郴州市應急管理局作出責令該公司41號包裝車間停止生產,處4.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起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礦山生產案例
三、湘潭某礦業有限公司非法生產經營案
5月11日,湘潭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湘潭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采石場鏟車正在給一輛貨車裝載砂石,貨場出貨臺賬上有出貨記錄。經查,該公司項目ⅡI期在未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生產,已生產并銷售高嶺土500噸,違法所得2萬元。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暫時停產停業。5月12日,湘潭縣應急管理局對湘潭某礦業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進行生產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湘潭某礦業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進行生產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湘潭縣應急管理局作出責令該公司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2萬元,處1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桃江某礦業有限公司非法生產案
接群眾舉報,8月30日,益陽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桃江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礦區運輸道路邊左側220.87高程至257.57高程進行生產。經查,該礦山目前屬于項目建設期,在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生產,已生產并銷售碎石1840余噸,違法所得7.36萬元。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立即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9月1日,益陽市應急管理局對桃江某礦業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進行生產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桃江某礦業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進行生產的行為,違反了《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依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一)項之規定,益陽市應急管理局作出責令該公司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7.36萬元,處1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益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3000元獎勵。
4起非法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案例
五、婁底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氫氧化鈉)案
接群眾舉報,9月7日,漣源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婁底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6月21日與某單位簽訂供應600袋價值7.5萬片狀氫氧化鈉的銷售合同,已銷售片狀氫氧化鈉50袋,違法所得6250元。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非法經營活動。9月11日,漣源市應急管理局對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氫氧化鈉)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婁底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氫氧化鈉)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漣源市應急管理局作出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6250元,處10.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漣源市應急管理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1萬元的獎勵。
六、楊某梅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汽油)案
接群眾舉報,4月6日,鳳凰縣應急管理局對新場鎮茨巖社區進行安全檢查。在一門面內現場查獲儲油罐1個(容積3立方米)、空油桶23個(容積200升/個),儲罐和空桶內無汽柴油。經查,門面內的儲油罐和空桶系楊某梅所有。楊某梅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自2022年以來通過自購或他人代購方式從阿拉鎮某加油站以240元/1桶價格(約30升左右)購買汽油,購買回來后用飲料瓶進行分裝,以23元/瓶(每瓶2升)價格銷售給當地周邊家用摩托車、三輪車、耕田機,已非法銷售汽油366升,違法所得4212元。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經營行為,對非法經營物品及相關設備予以查封扣押。同日,鳳凰縣應急管理局對楊某梅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汽油)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楊某梅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汽油)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鳳凰縣應急管理局立即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4212元,處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鳳凰縣應急管理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3000元獎勵。
七、長沙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案
7月26日,長沙市雨花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跳馬鎮白竹村進行安全檢查,在一自建倉庫內發現存有二氯丙烷、二氯乙烷和稀釋劑等379桶/箱,計15噸。對照《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 版)》,二氯丙烷、二氯乙烷和稀釋劑屬于危險化學品。經查,自建倉庫內所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系長沙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公司在灣田國際建材市場有經營油漆門店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該公司與一高速公路修建項目簽訂供貨合同,為供貨方便,超量購入危險化學品,并將超量購入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在自建倉庫內。該自建倉庫內不具備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條件,無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且自建倉庫距居民區不足20米,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執法人員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對存放的二氯丙烷、二氯乙烷和稀釋劑予以查封扣押。7月28日,雨花區應急管理局對長沙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長沙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雨花區應急管理局作出責令限期整改,處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隆回某加油站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批準建設案
7月21日,隆回縣應急管理局聯合六都寨鎮政府對隆回縣某加油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加油站主體建設已完成,但未見用于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監管部門批準的批復。經查,某加油站項目進行了安全設施設計,但在未按規定報應急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批準的情況下,于2023年3月開始建設,7月20日完成主體建設,存在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在規定時限完成整改。7月24日,隆回縣應急管理局對某加油站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批準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隆回某加油站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批準建設,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隆回縣應急管理局作出責令限期整改,對加油站處10.5萬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加油站負責人蔡某武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1起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案例
九、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井下動火作業未落實審批制度等案
9月19日,會同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駐懷化市凱誠礦業有限公司項目部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公司項目部存在井下動火作業未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落實審批制度;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等5項違法行為。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其中“井下動火作業未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落實審批制度”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立即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到位。9月19日,會同縣應急管理局對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駐懷化市凱誠礦業有限公司項目部井下動火作業未落實審批制度等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駐懷化市凱誠礦業有限公司項目部井下動火作業未落實審批制度等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五)項,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會同縣應急管理局作出責令限期整改,對公司給予警告,處15.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公司主要負責人郭某群給予警告,處4.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湖南省應急管理廳官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