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某學校以投資開礦等名義非法發動投資被判刑罰

在教職工大會上宣傳發動“集資”,許諾高額利息回報。近日,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湘鄉市某學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30萬元;責令被告單位湘鄉市某學校、被告人周某共同退賠各集資參與人的經濟損失。
2002年11月至2021年4月,湘鄉市某學校實際控制人周某,在未經國家有關金融部門許可的情況下,以開辦學校、投資開礦等名義,在教職工大會上宣傳發動投資,并許諾回報高額利息,從開始只向學校內部人員集資,后擴散到向社會公眾等不特定對象集資。因周某許諾的利息高且有學校作擔保,不少教職工及社會公眾都自愿投資到周某處。后周某投資經營不善,出現重大虧損。經查,周某吸收596人資金9994.7萬元,最終有2240.4萬元所集資金無法返還給集資參與人。另外,在2018年,周某因投資礦業失敗,欠下巨額債務,在明知無合同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與多名被害人簽訂合同,許諾可以承包學校商店和食堂,在收取了多筆合同保證金后用于償還其債務和利息,其無法履行合同事項,也無法返還被害人的保證金,騙取他人財物945.6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學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情況下,以集資辦學、投資礦山為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屬數額巨大。周某作為學校實際控制人,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該學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構成合同詐騙單位犯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周某作為學校實際控制人,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最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周某不服,提出上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周某和被告單位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吸收資金,具有非法性;在實際集資過程中,通過口口相傳、以人傳人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具有公開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向集資對象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具有利誘性,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是一個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周某作為學校實際控制人,以高息為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傳播方式雖相對較為簡單,但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因為募資人是學校的出資人和管理者,具有一定的信用和還本付息的能力,學校教職工也在學校存款,增強了社會上其他存款人對募資者的信任。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作為經營者,要充分考慮自身條件和資金實力,從實際出發,不能通過非法方式籌集資金擴大經營,在發現資不抵債時,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備,并向債權人如實告知真實情況。對于社會公眾來說,要高度警惕單位打著針對內部人員的名義發起的高息集資,沒有經過國家相關金融部門批準的單位向社會吸收資金,都不要參與,否則將給自身資金安全帶來風險。
來源:湖南長安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