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聯合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中礦產品銷售收入計算
日前,自然資源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中礦產品銷售收入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依據《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對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時的礦產品銷售收入計算進行了規范。
《通知》規定,礦業權人應按《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所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中規定的礦種、計征對象,逐年計算并申報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實際銷售和視同銷售的礦產品均應計算礦產品銷售收入。礦產品銷售收入是指礦業權人銷售礦產品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年度礦產品銷售收入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發生的應繳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產品銷售收入。
《通知》分別對銷售的礦產品與《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計征對象一致、不一致,以及地熱、礦泉水等礦種三種情況,為礦業權人提供了相應的礦產品銷售收入計算方法。當銷售礦產品與計征對象一致時,礦產品銷售收入=礦產品銷售數量×礦產品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當銷售礦產品與計征對象不一致時,礦業權人應將實際銷售礦產品的銷售收入轉換為規定計征對象對應的銷售收入,礦產品銷售收入=礦產品銷售數量×礦產品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轉換系數,轉換系數可適時調整,具體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按轉換系數參考標準確定。對于地熱、礦泉水等礦種,礦產品銷售收入=實際采出量×核定價格。核定價格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根據用途、溫度(僅地熱)等情況確定,不含增值稅;礦業權人無法計算實際采出量的,按最大取水量確定采出量。
《通知》還針對具有相關運雜費用、外購礦產品、同時銷售原礦產品和選礦產品、生產的礦產品涉及多個礦種等特殊情形,分別作了明確規定。
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
編輯:雷閃閃 | 審核:李欣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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