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將罰款!李克強總理簽署新規,十一執行!不合規又不改進的將無救
劃重點: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0.1實施,對企業來說部分環保費用免費
環境保護部門提醒:雖然環境保護部門不再受理驗收,但是并不意味著不需要驗收。條例明確:治理設施未建成、未驗收、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罰20-100萬;拒不改正的,重罰100-200萬。
2、企業不符合要承擔環保法律法規的責任
3、2016年9月1日實施的環評法仍在執行:未批先建罰款為總投資額的1%~5%
4、環保部從未要求環保部門‘一刀切’
一、哪些環保費用將免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82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強調,這些費用全免!不允許再出現一分錢收費!
—— 新華社、央視新聞
“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也就是說10月1日起,項目首先開始的是環評,不少費用免了
10.1后不要付這些費用……
根據《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1、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2、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并承擔相應費用;技術機構應當對其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不得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10.1后還要付這些費用……
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明確環境影響咨詢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 編制及其所含的現狀監測等費用均由建設單位與環評機構議價決定。
環評后,環保方面開始申領排污許可證、環保工程建設、環保驗收、環保設備日常運維。
二、企業不符合要承擔環保法律法規的責任
環境保護部門提醒:雖然環境保護部門不再受理驗收,但是并不意味著不需要驗收。條例明確:治理設施未建成、未驗收、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罰20-100萬;拒不改正的,重罰100-200萬。
企業要承擔這些責任和風險
《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技術機構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2016年9月1日實施的環評法仍在執行
未批先建罰款為總投資額的1%~5%。
修改前的《環評法》試圖通過行政審批增強其強制力。然而,實踐表明,環評成為建設項目或規劃草案獲得行政準許的工具,淪為建設項目的“買路條、敲門磚”。為了通過審批,一些環評機構開始造假,導致環評機構和環評人員信用喪失,環評體系遭受系統性損害,甚至影響了環評制度的信用。
新修改的《環評法》環評審批弱化事前、強化事中和事后監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職能正確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發揮宏觀控制作用。
------新華網(2016年07月21日)
3.加強環境執法
新法對“未批先建”項目的處罰更嚴更重,取消了對“未批先建”項目限期補辦手續的情形,在責令停止建設后直接進行處罰,并增加了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的內容。處罰額度從環評法修訂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改為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新修改的《環評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懲罰的限額。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可對建設項目處以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項目如果是上億元的話,罰款可以超過百萬元。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則意味著企業前期投資將會“打水漂”,這將對企業產生強大威懾力。
------新華網(2016年07月21日)
新《環評法》來了,涉環評的企業切不可掉以輕心。
環評審批不再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并不意味著環評不需要審批。
因為限期補辦環評手續已被取消,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之前一定要完成環評手續,否則將可能面臨被責令停止建設和“未批先建”的高額罰款。
若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而拒不執行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可能被移送處以行政拘留。(來源:新華網)
四、環保部從從未要求環保部門‘一刀切’!
北京時間2017年8月22日,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在環保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發言。
“我們從來沒有要求環保部門‘一刀切’。相反,環保部領導有兩個明確的態度:
一是反對地方在平時疏于監管,使違法企業長期存在,污染環境,這是不作為。
二是反對地方平時不作為,到了環保督察、檢查、巡查的時候,采取簡單、粗暴的方法,片面處理發展與環保的關系,這是濫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