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辦理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 案件的若干意見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辦理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
案件的若干意見
(試行)
(2017年9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為規范湖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案件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5)5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9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文件的規定,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省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90號)確定的以下情形的生態環境損害,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發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119號)中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在國家和我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三)在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禁止開發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直 接導致區域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造成耕地、 林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不適用意見。
二、省政府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以省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為原告。
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第一審民事案件屬于《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應當由生態環境侵權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四、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生怒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或者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陪審員可以按相關專業領域選定。
五、原告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除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和受理條件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 訴前磋商的相關材料;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2號)第六條規定的證據材料;
(三) 省政府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提起訴訟的,還應當提交省政府授權相關部門或機構的文件、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不影響社會組織和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也不影響人身和財產權利受到損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私益訴訟。
七、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起訴條件的,應在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并向社會公眾公告案件受理情況。檢察機關在公告期間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訴意見書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以支持起訴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訴訟或訴前保全、先予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裁定。申請證據保全或財產保全的,申請人無需提供擔保。
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可以邀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相應領域的技術專家等共同參與證據保全調取等。證據保全實施過程應全程攝像,并制作筆錄。
十、對于損害結果、因果關系、生態環境修復方案、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以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等專門性問題,可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沒有司法鑒定機構的,可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推薦的機構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科研機構出具意見。
十一、當事人申請通知技術專家或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或就損害結果、因果關系、生態環境修復方案、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以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等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的,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準許。
十二、人民法院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期間,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可以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協議內容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后,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調解協議或和解協議的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制作調解書。
十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經過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相關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受理磋商賠償協議司法確認申請后,應當將協議內容進行公告。公告期間屆滿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確認條件的,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對賠償協議予以確認。
十四、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承擔清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原告請求被告承擔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十五、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其他社會組織等第三方對被執行人履行生態環境修復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監督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十六、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相關內容如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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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
送: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共湖南省委生戀文明體制改革專項小組、湖南省長株潭“兩型社會”
試驗區建設管理委員會、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本院院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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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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