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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 公司 法人 法定代表人

發布日期:2019-02-15 03:24:14   點擊量:1   標簽:政策法規

感沐黨和國家民及產權保護政策的嚴實,縱覽大家平素的言談,公司,企業,法人;老板,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如何把這些雅名俗稱與國家法律制度上的定位相統一,既是商務公關場合應有的常識性的正本清源,也是現代企業人厘清自己職業、職務的應有認知

當老板,企業家,敬業、畏業、專業、精業,無疑是創立興的意志根基,但,大家一般都多基于經營業務方面去努力,往忽視從法律意義上對本身角色的定位。今天我們就一起聊聊這個話題。法律定位是底線,是躋身行業品位之本,振興產業徳行之根,發展實業的情操之源;搞清楚這幾個概念是創業興業旺興應有的法治之明。也使我們敬業有宗、畏業有理、專業有、精業有道。

 

、公司(企業概述

 

要搞清法人這個概念,就得把握企業、公司之區別與聯系,也籍此區分企業和公司。

首先,企業是市場經濟初期的法律定位,那時我們相繼頒布了冠以全民、集體、鄉鎮企業的市場主體法,1993年有了公司法以后,才有了一般公司法人的法律定位,到現在這些過時的法律并未廢止,還與20052014年重大修改的公司法一同存在效力并行,可以這樣說,企業是太陽系,法人、公司是太陽等星體。從實業界看,邏輯關系上,企業是屬概念,法人是種概念,同理,法人與公司也是一樣的,都是前者含界后。從宏觀經濟管理上看,又恰恰相反,法人含介企業。

法人可二分為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例如公司和子公司先是法人,還是企業類型的法人;而像社團、事業單位等機構也是法人,但卻是非企業類型的法人。

其次、企業也可二分為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例如公司和分公司先是企業,還是法人類型的企業;而像合伙企業、一人獨資企業等機構也是企業,但卻是非法人類型的企業。

從上面咱對法人企業這兩個概念的細分咱可以粗糲的得出這個結論:

企業法人=法人企業=公司(由于國企改革,實際中還存在一些特殊公司)。

綜上,公司是企業的一種,是企業的子集,也是目前市場上最主要的組織形式,而由于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還是有一些小優勢,因此還在市場中保留。他們共同組成了一個概念——企業。

二、法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對民事主體的界定,法人是法律意義上人,是一種法律制度,是對社會組織、機構民商法上定位,是抽象虛擬的。正因為法人沒有自然人意識的自主表達,得有個能夠代表它發聲作出意思表示的東西,所以,法定代表人就應運而生了。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總則第57條與民法通則第36對法人的定義作出了完全一致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種社會組織。

2.法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3.法人有獨立財產。


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法人的分類

2017101施行的民法總則對法人制度作了大的修改,尤其是分類上,大體上采取分法,即第76條明確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87條非營利性法人,96條特別法人,明確其中包括4種類型: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法人。傳統法理上有6種識別方法:

1.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法人設立所依據的法律為標準,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
    

凡依據公法規范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凡依據私法規范所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區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意義在于決定其設立的準據法和不同的訴訟管轄。

2.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基礎為標準,私法人可以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為由兩個以上成員的結合而取得權利義務主體資格的組織體,其成立基礎在于人。例如各種公司、協會、學會等都是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指由一定目的的財產的集合而取得權利義務主體資格的法人,其成立基礎在于財產。例如各種基金會、醫院、博物館等。區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意義在于兩者的設立程序及設立目的不同。

3.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為標準,可將法人分為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的目的在于營利,所謂營利,指積極的營利并將所得利益分配給其成員,如果僅僅法人自身營利,但不將所得利益分配給其成員,只是作為自身發展經費,則不屬于營利法人。


公益法人的目的在于謀取公益,所謂公益,指社會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且一般是非經濟的利益。慈善機構是典型的公益法人,各種公司則為典型的營利法人。

4.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
    

法人的國籍可以將其分為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

   

具有本國國籍的法人為本國法人,不具有本國國籍的法人為外國法人。
    

關于國籍的確定標準,有不同的學說,如設立人國籍地說、資本控制說、準據法說和住所地說。多數國家采取準據法說和住所地說。按照這一標準,凡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為中國法人;中國法人以外的法人為外國法人。區分中國法人與外國法人的意義,主要在于對外國法人法律上有專門的認許制度以及外國法人在權利能力上有所限制。

5.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的概念為我國學者的創造。所謂企業,指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尤其是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企業法人,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企業法人以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為標準,可以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以外的一切法人,均屬于非企業法人,這些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它們從事非營利性活動。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區分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的意義在于,兩者設立所依據的法律、程序、目的及管理范圍不同。如企業法人必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而社會團體法人應向國家民政部門的社會團體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6.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與社會團體法人。這是對非企業法人進行的再分類。
   

 機關法人是指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組建的,以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為主的各級國家機關,它們只有在從事商品交換活動,如購置辦公用品、租用房屋時,才以機關法人的資格出現,與其他民事主體處于平等的地位。
    

事業單位法人,指從事非營利性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如從事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文藝等事業的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從事廣泛的社會公益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
    

民辦非企業法人,指公民私人創辦的非營利性的法人,比如民辦大學、民辦醫院等。這類民辦非企業法人,也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
   

 社會團體法人,是指由其成員自愿組成,從事公益、文藝、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包括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女聯合會;社會公益團體,如中國福利會、殘疾人基金會;文藝工作者團體,如戲劇工作者協會、美術工作者協會;學術研究團體,如中國醫學會、中國法學會;宗教團體,如中國基督教協會、中國佛教協會等。


(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2.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盡管法人和自然人一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畢竟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的共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到各種限制且各不相同,具體表現在: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自然性質的限制。

(2)法人的權利能力受法律法規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法人的目的范圍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一樣,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法人雖然和公民一樣,也享有民事行為能力,但兩者的行為能力是不同的。比較而言,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在時間上是一致的法人有權利能力,必有行為能力,二者同時發生,同時消滅。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其年齡、智力和健康狀況的影響,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民事行為能力,二者的發生與享有可能出現一定的分離。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是一致的。法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范圍,不能超過其權利能力的范圍,從這個意義上說,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行為能力。

3.法人實現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方式不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團體意思為前提,不同于單個自然人的意思。法人的團體意思是其成員意思的綜合,其民事行為能力的實現則一般通過法定代表人實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等于法人本身的行為。

法人的責任能力
    

民事責任能力,是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地位或資格,又稱侵權行為能力。凡具有民事責任能力的民事主體,將對自己行為造成的違法后果承擔民事責任。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指法人在其權利能力的范圍內對自己所為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或資格。民法總則第六十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盡管法人和自然人一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畢竟不同于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的共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到各種限制且各不相同。

(四)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指法人開始取得法人的資格。民法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所以,法人的成立,指社會上存在的人合組織體或財產組織體,開始具有法律人格,成為民事權利主體。法人的成立,不同于法人的設立。法人的設立,指為了法人的成立而進行的籌組、創辦的活動。成立必需經過設立,但設立未必都導致法人的成立。

   

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不論什么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這些規定改變了民法通則按不同類型法人分別規定設立條件的格局,只要符合如公司法等市場主體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就可以按程序成立法人。


(五)法人的機關概述
   

法人的機關,是指根據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成為法人一部分的集體或者個人,也即法人組織體的組成部分。法人是有獨立意志的民事主體,它的意志的形成、表示與實現是通過其機關而完成的,法人因其機關而存在,因其機關的活動而有自己的活動。
    

在我國公司法人中,股東()會,為公司法人的權力機關和意思機關;董事或者董事會為其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監事或者監事會,為法人監察機關。而國有獨資公司的必設機關為董事會,其不設股東會,監事會也可以不設立。現行非公司法人,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依照這一企業領導體制,廠長(經理)既是法人的權利機關和意思機關,又是法人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
    

我國各類國家機關大抵實行首長制,機關首長就是機關法人的代表機關。我國事業單位法人大抵實行單位首長負責制,其單位首長就是事業單位法人的代表機關。我國社會團體法人設有成員大會為權力機關和意思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財團法人中,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

(六)法人的變更、終止和清算
1.法人的變更
    法人的變更,指法人存續期間,由于種種原因而發生組織上的或者活動宗旨、經營范圍等方面的變化。《民法則》第67條規定,法人發生分立、合并或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申請變更登記并公告。
    法人的分立,指一個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新企業,或者將現有的一個或幾個企業法人分出一部分組成新企業。
    法人的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法人合并到一個現有的企業法人中去,或者將某個企業法人分成若干部分,并人其他的企業法人。
    法人變更的其他情形,還包括性質和組織形式股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主營場所遷徙的變更,注冊資本增減的變更,等等。都應依照登記法規規定,法人申請變更登記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2. 法人的終止

法人的終止,根據《民法則》第68條規定,指法人資格的消滅。法人終止后,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不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終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依法被撤銷。指法人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被撤銷。前者例如沒有存在必要的機關或事業單位法人依照法規或者行政命令被撤銷;后者例如法人違反法律強行性、禁止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其他利益和他人利益,被主管機關停止營業并吊銷執照。
 

2.解散。民法總則第68條規定法人解散的情形有5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受到前述行政處罰的法人及利害關系人不服的,可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獲得救濟;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發生原因上分析可分為自動解散、強制解散——行政解散、司法解散(僵局)。
   

3.依法宣告破產。企業法人因經營不善而資不抵債,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門或債權人等提出申請,經法院審理后,可宣告破產。法人宣告破產后,其法人資格自然歸于消滅。
   

4.其他原因。如自然災害、爆發戰爭、國家社會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或變化等。

根據《民法則》72規定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73規定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法人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3.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終止后由清算組織依據職權清理并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系。清算的大原則最早源于《民法通則》第40條規定,法人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民法總則第7072條吸納了公司法中有關規則,實務操作中早先則是參照外資企業清算規定(公司法2005年修改發布后即已廢止)這部門規章進行,20085月最高法院發布公司法解釋(二)以后,統一按照公司法第183188條及解釋(二)規定的要求進行清算
   法人的清算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是自主清算,又叫任意清算,企業法人自行決定解散的,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二是強制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據有關破產程序的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有關機關包括財政、審計、工商、稅收、銀行、勞動等部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外資企業,其清算組織的成員還應包括該企業審批部門的代表。

清算組織,是從事法人清算活動的組織,如中介服務的職業清算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清算公司。清算組、清算委員會等。

法人的清算屬于非經營性活動,在清算階段,法人僅具有清算必要范圍內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只能進行以清算為目的的活動。《民事通則》第四十條規定,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

清算終結注銷登記后,法人格最終消滅。

法定代表人

公司是一種社會實體組織,具有獨立的意志和行為能力,可以通過自身的活動享有權利并承擔責任。法人的行為能力的實現方式較為特殊,是由作為其機關的代表人的活動來實現的。作為有關法人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律并沒有就法定代表人作出細致的制度安排。現有的法律規定,失之寬泛。

民法總則第61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與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的內涵基本相同。據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一般定義為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在現在公司法角度看,這一定義(規定)本身不無問題,并沒有清晰地揭示法定代表人之功能。

公司注冊中的法定代表人非常重要,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的自然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時才具有這種身份。綜合觀之,

1.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法定性,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代表人,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或組織章程的規定,是一種“規則”規定的明確授權,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托書。在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范圍內,法定代表人享有代表法人的絕對自由。換言之,公司剝奪或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須經公司章程明確約定,無限制即為有權利。

其次,單位性,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賦予公司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機關。法定代表人,作為意思表示機關,其本身并非公司的意思形成機關,即其不是公司的決策機構。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法定代表人的職能集中體現在對外代表公司,包括對政府和其他與公司發生交易的主體。

再次,唯一性,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人。也就是說一個公司有且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其職務稱謂包括董事長、執行董事或CEO,常常由大股東擔任。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處理法人事務,無需法人另外授權。在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與法人之間并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民法通則》第43條)。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機關,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對外業務中不具有獨立的人格,代表公司所為的法律行為是公司自己的行為,自然應由公司承擔其后果。

第四、代表性,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為時,他本身是法人的一個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我國法定代表人采用的是“代表說”,即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天然代表人,與公司是同一個人格,無須公司授權既可代表公司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擁有代表權從事經營活動,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即使是越權行為,除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行為超越職權,否則構成表見代表,其行為的后果仍然由公司承擔。根據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當然地、不可置否地對外代表公司(相對方惡意的除外)。

第五、自然性,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時才具有這種身份。法人是法律上擬制的人,本身不具有自然狀態上的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只有通過自然人才能得以體現和實施,自然人代表法人的行為最終由法人承擔后果。所以,客觀上要求在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建立一種法律制度,以協調解決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實現法人的意志。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建立,解決了法人的意志如何通過自然人實施的問題。

2.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三者之區別與聯系

2.1、法人

法人是與自然人對應的一個概念。

自然人是大自然中的人、即人類(不知道尼安德特人算不算)、是具體的、有自主意識的。而法人是法律上的人、是組織或機構、是抽象和虛擬的、無自主意識

自然人法人不僅適用于于民法、同樣適用于刑法(單位犯罪主體)。這也很好理解,你想,要是一家公司老板派出去一個殺手殺人越貨,法院判這家公司負責不是白搭嗎,人家是虛擬的,只能判這個老板有罪。

法人是人類對一個想象的共同體的擬人化,正如《人類簡史》所說,人類是善于并樂于創造虛擬共同體的、并依靠這些想象的共同體賴以生存。

2.2、法定代表人

既然法人沒有自主意識,卻又需要在社會和市場中正常行事,那就需要一個有自主意識的東西代表它發聲,就像三體人在未到達地球之前,先派智子代表他們來與人類溝通一樣。

可現階段法人還沒有屬于自己的智子,只能讓自然人來當這個代表(或許今后會讓人工智能來當這個代表),這個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就叫法定代表人,其與法人是一一對應的,一家公司有且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常由大股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CEO擔任。

需要說明的是,或許是中文更喜歡玩簡稱的緣故,法定代表人這個詞里天然就有,于是人們也將其簡稱為法人特別是在口語中,幾乎提到法人就是指法定代表人,這一現象已然積重難返,就連工商局的辦事員都會這么問你。但話又說回來,約定俗成本來就是形成規則的方式之一,只要不會造成大的混淆和后果,倒沒必要太糾結于這個問題。

2.3、法人代表

法規規定了一個法人有且只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可咱人類的精力是有限的,當這個法人的事務越來越多之后,一個法定代表人難免分身乏術,但現階段又不能允許能有多個法定代表人(這不是逼著他們干架嗎),于是人們想到一個方法——臨時授權。

就像悟空打群妖時,臨時扯一撮猴毛變成一堆悟空、完事又收回來一樣,法定代表人忙不過來時也會臨時授權一個或多個有邊界去處理一些問題,這一個或多個臨危受命的人就叫法人代表,他們能在一段時間內、在一定的授權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參加活動、訴訟等。

 

為了更形象的理解,咱將三者結合起來打個比方:

我們都知道CPU的運行狀態要依靠顯示器才能為外界所知,而有時為了適應場景

——例如開會、演講時,顯示器太小,需要用投影儀臨時的連接CPU來顯示,

法人是CPU

法定代表人是顯示器,

法人代表是投影儀。

 

2.4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一)行政違法責任 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以公司法為主干的市場主體法規定的接受行政監管處罰的情形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是單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責任,如稅法、環境保護法、安全生產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城鄉規劃法、耕地保護法規等。

三是普通行政行為法如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等,以及對接、轉入司法執行程序的連帶性處罰措施,集中體現在從黨的十八大確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來,利用社會征信管理系統對失信行為人實行“黑名單”懲戒。根據最高法院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若干規定第7、8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6年9月25日公布的《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18部委備忘錄第2條的規定,到現在為止,最高法與國家發改委等59家單位簽署文件,采取懲戒措施多達150項,對失信被執行人擔任公職、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高管,以及出行、購房、旅游、投資、招投標、市場準入、從業資質、授信和榮譽等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進行限制。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組織,只要被納入“黑名單”,可以說是,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海陸空天,寸步難行。

(二)民事責任

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分析,民事主體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只是向本企業/公司履行職責。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忽視了公司法明確的忠誠、勤勉義務,特別是沒有嚴格依法設置個人家庭財產與公司法人財產的“防火墻”,其個人就會至少面臨為以下5種民事責任付出代價。

第一種,根據公司法第148條規定,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謹慎、勤勉、保密等義務,而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即所在的企業/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義務。有條件突破了經營判斷規則保護

第二種,法定代表人在表見代表情況下,應當向本企業/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在代表人超越權限,擅自以單位名義同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權限范圍的,符合《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表見代表的情形。此時,該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給本企業/公司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應當向本企業/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種,根據公司法第149條規定,法定代表人違反忠誠義務,或同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企業/公司利益的,應當與第三人一起向本企業公司承擔連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第四種,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其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適用《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人格否認制度,有條件突破了有限責任制度,屬公司法嚴格限制的情形:

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主要來源于判例法,首開美國揭開公司面紗的判例是U.S.v.Milwaukee Refrigerator Transit Co(1905年美國訴密爾沃基冷藏運輸公司案 ),美國法官Sanborn認為:“就一般規則而言,公司應該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獨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夠的相反的理由出現;然而,公司的法人特性如被作為損害公司公共利益、使非法行為合法化、保護欺詐或者為犯罪的抗辯工具,那么,法律上則應將公司視為無權利能力的數人組合體。”作為公司法中重要的一項制度,揭開公司面紗的主要類型有以下幾類:資本顯著不足,人格混同,過度控制,公司人格形骸化等。筆者搜集了一些法院的審判案例,從我國審判實務的角度對我國公司人格否認的適用做以簡要的歸納,集中體現在4個方面:注資不足:人格混同、過度控制、公司形骸化。

 

①公司資本不足

公司資本不足是指股東投入公司的股權資本明顯不足,這在我國法學界存在著兩個衡量標準,一是將股東的出資數量與公司的經營規模和經營性質相比較,并將后兩者作為衡量股權出資數量是否不足的參照物;另一種是將股東的出資數量與公司籌集的債權資本相比較,并將該債權資本的數量作為衡量股本是否不足的參照系數。

相關案例一:中國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青泥洼橋支行(以下簡稱青泥洼橋支行)訴大連鑫北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北公司)、黑龍江北方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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